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城河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市千山区安泰模板租赁站 |
| 类型 | 应诉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2021)辽0604民初154号 高元东、丹东天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立权诉你高元东、丹东天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一份、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一份、民商案件举证通知书一份、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一份、举证时限通知书一份,并就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状,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二、你方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收到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七日内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及工商注册的有关材料;如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三、你方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诉讼。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你方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同时递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如属特别授权,应当逐项写明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的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权限。 四、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来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活动,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件。 五、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六、其他需要告知的问题(以下由审判人员填写): |
| 裁判日期 | 2021-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