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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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尼维雅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粤06执恢123号 林伟雄: 关于林伟雄申请执行林超群、林超明、林昌华、林昌盛、邱丽娟、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林伟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佛中法执字第194号。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结案处理。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本案恢复执行,拍卖被执行人邱丽娟所持有的松本绿色(证券代码430440)的股份共11704974股,拍卖得款31930000元。该款项与本院(2018)粤06执337号案拍卖股权所得款一并分配,分配得款10781967.27元。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恢复执行事项的财产处置完毕,恢复执行事项作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其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4-26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