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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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一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神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中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288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60964.73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21年5月25日为43055.37元,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28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60964.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434980元。 二、对江苏中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一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江苏神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314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江苏中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江苏神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3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