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两相赢酒业有限公司 无锡市久逸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苏两相赢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久逸包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签订的打样协议、2018年12月1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无锡市久逸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两相赢酒业有限公司款项15750元并支付利息(以15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苏两相赢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9元,由原告负担1582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357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限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193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6-23 |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