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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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罚息(逾期付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以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和保全措施申请费117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