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山福山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福山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65200.76元并赔偿违约损失(以88032.0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以1257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以1257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以1257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167608.5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以23944.0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以23944.0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以23944.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昆山福山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8112元。 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昆山福山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开户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新区支行,账号:706650037112010070387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6元,减半收取4338元,保全措施申请费3270元,合计7608元由原告昆山福山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303元,被告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05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05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6305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9546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7-9 |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