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固安县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固安县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橱柜安装工程款人民币81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被告固安县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