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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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8执保1015号 苏国纯、凌婷: 关于申请人苏国纯与被申请人凌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6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该院协助冻结被申请人凌婷基于(2021)桂0107执恢562号执行案件,留存于XXX的司法拍卖所得款564400元;2021年7月27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答复已协助冻结,但实际冻结金额未确定。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6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8执保1015号 苏国纯、凌婷: 关于申请人苏国纯与被申请人凌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6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该院协助冻结被申请人凌婷基于(2021)桂0107执恢562号执行案件,留存于XXX的司法拍卖所得款564400元;2021年7月27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答复已协助冻结,但实际冻结金额未确定。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6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13 |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