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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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桐城市旺达百货有限公司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 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旺达百货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借款本金22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对被告***、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300元,减半收取77150元,由被告安徽旺达百货有限公司、***、***、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