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桐城市海天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港支行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港支行借款本金664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罚息)。

二、桐城市海天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桐城市海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59元,减半收取34030元,由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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