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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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石家庄虹隆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37223.62元,截至2020年6月18日的逾期罚息12615.34元,并支付以237223.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原告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收取的保证金14512.5元应当按照先罚息后租金的顺序从上述***、***的应付款项中予以抵扣; 二、被告石家庄虹隆运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最高额保证664448.7元限额内向原告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石家庄虹隆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石家庄虹隆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9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