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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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浩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聚燕新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浩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聚燕新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0760元; 二、北京聚燕新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浩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履行发货义务(货物名称为聚酯切片,等级为优等品,生产厂家为安化,数量为132吨); 三、驳回天津浩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聚燕新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天津浩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154元,由北京聚燕新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30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