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已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已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卫生洁具购销合同书》; 二、被告昆明已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款779866.2元; 三、被告昆明已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779866.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94元,由被告昆明已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承担10000元,原告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0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