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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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安市好集盛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隆祥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6,605.5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隆祥皮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15,220元,由福建隆祥皮革有限公司负担34元,福安市好集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