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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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6665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0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3元,由被告***、被告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孟州市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