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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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磊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磊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期内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6380元,并自2021年7月1日起,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磊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期内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磊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162元,由被告湖南磊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3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