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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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鸿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鸿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7680元、截至2020年9月15日的利息3553.6元,并以借款本金1776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南鸿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24元,减半收取196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