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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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龙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惠民龙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山东裴堂瓶业有限公司(惠清农商)流借字(2017)年第0918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18000000元及利息3042029.95元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10元,减半收取73505元,由山东惠民龙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