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兴信用社
永登康达炉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登康达炉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兴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1080000元,2019年8月21日前的利息421621.2元(含罚息),合计1501621.2元(2019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87%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兴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14.59元,减半收取9157元,由被告永登康达炉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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