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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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兴信用社 永登康达炉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登康达炉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兴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1080000元,2019年8月21日前的利息421621.2元(含罚息),合计1501621.2元(2019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87%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兴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14.59元,减半收取9157元,由被告永登康达炉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