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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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颐阳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社林建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颐阳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9677.86元(人民币大写:捌拾万零玖仟陆佰柒拾柒元捌角陆分);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2.14元(人民币大写:叁佰贰拾贰元壹角肆分); 三、被告昆明颐阳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原告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原告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62元,由被告昆明颐阳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985元,被告***负担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