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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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编号A:(工)字[巴中]行[东城]支行[2011]年[322]号)于2019年8月31日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借款本金55109.55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逾期利息及复利(其中,借款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5109.22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5%计算至贷款本金偿清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3733.2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5%计算至利息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8月31日积欠的贷款资金利息、罚息、复利4718.43元。 四、被告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三项债务范围内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