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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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宏丰水产品有限公司 日照市邦通经贸有限公司 日照尧王房地产有限公司 日照润辰工贸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市宏丰水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62554.7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息随本清); 二、被告日照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市邦通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尧王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日照市宏丰水产品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日照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市邦通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尧王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市宏丰水产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宏丰水产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8年日银银海高抵字第1207015号《本金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如被告日照市宏丰水产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日照市宏丰水产品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所负债务,有权在400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内就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鲁(2018)日照市不动产证明第0043624号项下土地使用权与被告日照市宏丰水产品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00元,减半收取19250元,由被告日照市宏丰水产品有限公司、日照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市邦通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尧王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 |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