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康杰商贸有限公司
日照景盛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102执恢670号

申请执行人:曹为华。

被执行人:平勇。

被执行人:刘克云。

被执行人:日照景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勇,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康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勇,经理。

被执行人:姜敏。

被执行人:孙志钰。

申请执行人曹为华与被执行人平勇、刘克云、日照景盛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康杰商贸有限公司、姜敏、孙志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6)鲁1102执322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恢复立案。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平勇、刘克云、日照景盛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康杰商贸有限公司、姜敏、孙志钰应偿还申请人曹为华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保全费302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5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曹为华与被执行人平勇、刘克云、日照景盛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康杰商贸有限公司、姜敏、孙志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裁判日期 2021-7-14
发布日期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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