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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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711执1624号 刘某、侯某某、沈某某、刘某2: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9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刘某、侯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借款本金385690.05元以及截止至2021年1月8日的利息50448.3元,并以385690.05元为本金支付自2021年1月9日开始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利息,并另行按照本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刘某、侯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47289.77元以及截止至2021年1月8日的利息19047.81元,并以147289.77元为本金支付自2021年1月9日开始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利息,并另行按照本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执行人刘某、侯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51449.58元以及截止至2021年1月8日的利息29447.24元,并以251449.58元为本金支付自2021年1月9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6025%计算利息,并另行按照本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至付清之日止; 四、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侯某某名下的锦州市太和区XXX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沈某某名下的锦州市古塔区XXX号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负担案件受理费12634元,执行费11360元。 以上款项直接交付法庭或汇入法庭指定账户内。 户名: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庭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锦州银行上海路支行 账号:410100690528180 自动履行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办人,可将付款凭证复印件寄至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凯旋家园7-34号松山法庭。 收件人刘乐维电话:0416-2872104 如你单位不按期履行或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裁判日期 | 2021-7-22 |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