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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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荣辉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口荣辉永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维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6民初1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6民初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荣辉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624509.5元及计至2018年12月31日前的违约金329963.17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5日的违约金以本金902058.55元计算,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9月15日以本金602058.55元计算,2019年9月16日后的违约金以本金1624509.5元计算,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江苏苏南建设集体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829.98元,由江苏苏南建设集体有限公司负担19734.59元,由海南荣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095.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334元,由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187.08元,由海南荣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146.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