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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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伤残赔偿金4260元、鉴定费1740元,合计1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元,合计12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400元、护理费11581元、误工费29983.59元、伤残赔偿金48380元、辅助器具费538元、交通费560元,合计99442.59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综合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8471.22元、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2700元,合计33971.22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