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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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281执恢591号 申请执行人:孟翔鹏,男,汉族,1988年8月**日生,住***。 申请执行人:孟凡君,男,汉族,1965年3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曲秀芳,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曲秀芳,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翔鹏、孟凡君与被执行人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1民初10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442.6元。该案于2019年10月18日终结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付款64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0281执恢59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7-23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