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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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1月13日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于2020年7月13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688.7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1.6%的标准计至2020年7月13日止;违约金以当期逾期未还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5%的标准,分别从当期逾期之日计至2020年7月13日;上述结果需扣除被告***在2019年12月15日后各期实际偿还的利息、违约金且每期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结果;从2020年7月14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合并以79688.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6-11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