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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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南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原告海南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书记员韩欢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印刷:许斯娜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0日印制 (共印4份) {文书日期} 书记员韩欢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印刷:许斯娜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0日印制 (共印4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