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南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书记员韩欢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印刷:许斯娜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0日印制

(共印4份)

{文书日期}

书记员韩欢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印刷:许斯娜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0日印制

(共印4份)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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