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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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1425执325号 贺玉兰、伊伟伟、张琪、姜涛、长春市宴隆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执行的(2018)鲁1425执325号贺玉兰、伊伟伟、张琪与姜涛、长春市宴隆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2016)鲁1425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姜涛、长春市宴隆物流有限公司应履行生效文书确定支付贺玉兰、伊伟伟、张琪交通事故赔偿款142182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因双方于2018年8月22日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春市宴隆物流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15000元及执行费2074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18-8-22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