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优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贰贤工贸有限公司 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贰贤工贸有限公司、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8-5 |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