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崇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省崇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35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福建省崇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3 |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