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曹县分公司 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曹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1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曹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1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14629.17元; 三、驳回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7元,由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93元,由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5-31 |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