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曹县分公司
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曹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1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曹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1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14629.17元;

三、驳回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7元,由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93元,由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5-31
发布日期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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