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627执1754号 关于申请人太康县宏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新亮、吴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新亮、吴雪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太康县宏力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新亮、吴雪梅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7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