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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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昆明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8B8-2-101,备案合同登记号为AN2012102602878)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解除并由被告协助原告昆明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以上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二、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昆明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2511.8元。 三、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昆明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费合计人民币77516.44元(其中:代付利息41783.87元、罚息5857.57元、五华法院诉讼费8145元、律师费21730元)。 四、驳回原告昆明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68元,由原告昆明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094元、被告***承担737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933.58元,由被告***承担(并入上述第二、三项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