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2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2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工程款13729.49元及利息(以13729.4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工程款30326.42元及利息(以30326.4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元,***负担78元,***负担300元。鉴定费3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9元,由上诉人***负担261元,***负担9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7-23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