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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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易呈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全辉钢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丹阳市易呈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聊城全辉钢管有限公司货款121005元及利息(以1210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2月2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财产保全费11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