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通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元辰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通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5553998.39元; 二、被告山东通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欠款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2020年6月3日)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553998.39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三、被告山东通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鉴定费29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92元,减半收取28146元,由原告***负担2267元,被告山东通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8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