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绥化市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绥化市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28494.2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79元,由被告绥化市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6元,原告自负6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8-10
发布日期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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