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绥化市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绥化市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28494.2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79元,由被告绥化市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6元,原告自负6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10 |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