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宁县宏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张家界永兴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家界永兴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武宁县宏辉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67029.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人民币267029.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5元,减半收取计2653元,由被告张家界永兴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5-15 |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