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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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14165.89元,利息1663.32元,违约金583.33元,手续费5550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4月26日,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按上述《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广州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章程及条款》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9.3元、保全费18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7-31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