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州市恒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签订的《碗扣架租赁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 二、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恒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以每月31531.3元的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计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恒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合同解除之日欠付的租金数额为本金,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恒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赔偿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用损失2400元、律师费损失58861.11元; 五、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恒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返还横杆、立杆、钢管、上托、下托及扣件等建筑器材(详见附表); 六、被告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欠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广州市恒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广州市恒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7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