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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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乐惠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乐惠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598500元; 二、被告广州市乐惠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98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99元,由被告广州市乐惠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及被告广州市乐惠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