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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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贵州洪新劳务有限公司垫付款项25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贵州洪新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3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贵州洪新劳务有限公司承担256元,被上诉人***承担230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6元,由上诉人贵州洪新劳务有限公司承担512元,被上诉人***承担46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