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281执恢672号

申请执行人:葛燕,女,汉族,1976年5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被告阎萌,男,汉族,1986年1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毕琳琳,女,汉族,1983年7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张玉森,男,汉族,1963年11月**日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燕与被执行人阎萌、毕琳琳、张玉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该案(2014)胶民初字第5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1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28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0281执恢67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7-28
发布日期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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