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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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281执恢672号 申请执行人:葛燕,女,汉族,1976年5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被告阎萌,男,汉族,1986年1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毕琳琳,女,汉族,1983年7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张玉森,男,汉族,1963年11月**日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燕与被执行人阎萌、毕琳琳、张玉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该案(2014)胶民初字第5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1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28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0281执恢67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