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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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八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34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69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78793.93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2元、保全费4470元,合计1617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