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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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 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 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彭一峻、涂小琴办理位于屏山县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 二、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一峻、涂小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16,974元; 三、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一峻、涂小琴提供位于屏山县的正式购房发票; 四、驳回原告彭一峻、涂小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已预交),由原告彭一峻、涂小琴负担22元,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4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