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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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轩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朔州市轩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欠款531301元,并支付违约金611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朔州市轩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1元,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