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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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台安县人民法院(2019)辽032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元均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