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厚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王乔、被告***共同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厚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2019年4月30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至2019年4月30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王乔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厚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厚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王乔及被告***追偿;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厚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配合被告(反诉原告)王乔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登记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厚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湖北四祖泉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4.64%的股权登记至被告(反诉原告)王乔名下;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厚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3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厚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447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王乔、被告***、***共同负担425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70元(反诉原告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厚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